社團法人台北市野鳥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野鳥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WILD BIRD SOCIETY OF TAIPEI,簡稱「WBST」。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國民保護野生鳥類及其棲息環境,並倡導有關野生鳥類之研究、觀察、欣賞與保育;期許培養國民高雅知性之情操與保護自然環境之觀念,共同維續野鳥族群之繁衍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公益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 本會以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新竹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野生鳥類之研究、調查及保育事項。
二.舉辦鳥類欣賞及保護之各項推廣活動。
三.本會接受國內學術機構及機關團體委託辦理有關野生鳥類之研究、調查及保育事項。
四.環境保育之推廣及相關展示或保護設施之經營管理。
五.協助有關單位保護野生鳥類之鑑定、教育訓練及宣導活動事項。
六.有關野生鳥類保護活動之國際合作及聯繫事項。
七.編輯及出版有關野生鳥類之書刊、通訊及文獻事項。
八.與國外鳥會及相關團體、學術機構之交流事項。
為執行前項各款任務,如需聘專業人士辦理,得經理事會通過酌支報酬。
本條第二款之推廣活動,係以全國國民為對象,本會得視情況酌收活動服務費用,以應開支;同項三、四、五款本會亦得酌收服務費用。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 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及行為能力,且籍設或工作地點在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新竹市者。
二.永久會員 凡具備會員資格者,得申請為永久會員。
三.團體會員 本會組織區域內且贊同本會宗旨之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
四.榮譽會員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五.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
除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外,其他會員入會時應有本會會員一人以上(含)或團體會員之推薦,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並依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始成為本會會員。
個人會員需戶籍、居住或工作地點在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新竹市,入會期間戶籍、居住或工作地點資格如不符合前述行政區者,視同出會。
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團體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理事會決議確認,得立刻撤銷其會員資格: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或在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經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非法捕殺、虐待或買賣野生動物行為者。
五.其他違反章程或違法事項,經理事會認情節重大,不予除名將影響本會聲譽者。
團體會員代表有發生前項情事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之團體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本會各種會員權責如下:
一.個人及永久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二.團體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三.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未繳當年度會費者,視為停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推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或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服務費及會員捐款之額度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前項理事、監事之選舉,至少須於改選前一年由理事會決議成立選監委員會,聘任熟悉社團選務工作且非候選人之公正客觀的會員擔任委員,並交由會員大會表決決議;委員會成員共五位,候補三位負責督導選舉相關作業確實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及其相關實施細則辦理。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審訂本會辦事細則。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任期2年。理事、監事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專職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志工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顧問不得超過理事名額的三分之一),其任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之。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集,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時,經於開會前三日送達通知者得不受此限制。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召集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每一會員於入會時,應一次繳納。
個人會員:新臺幣壹佰元整。
永久會員:新臺幣伍萬元整。
團體會員:新臺幣伍仟元整。
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不需繳納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除初入會會員按比例繳納外,由每一會員於每年定期繳納。
個人會員:新臺幣壹仟元整。
團體會員:新臺幣貳萬元整。
贊助會員:新臺幣陸佰元整。
永久及榮譽會員不須繳常年會費。
以上會費每年由理事會依物價指數做適度調整,提請理監事會審核後實施。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服務費。
七.其他收入。
所有收入除維持會務執行第六條所列各項任務之必要支出外,如有盈餘概充作本會推展各項活動之經費,統籌運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經常性收支帳目,每四個月由理事長交監事會審核。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兩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993年10月3日修訂)
(1993年10月26日二修)
(1995年10月15日三修)
(1997年3月9日四修)
(1998年3月21日五修)
(1999年3月7日六修)
(2001年2月18日七修)
(2003年4月20日八修)
(2007年3月24日九修)
(2010年3月20日十修)
(2017年4月27日十一修第16條)
(2020年8月1日十二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