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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台北市野鳥學會 副總幹事暨研究保育 蔣功國

西方有句俗諺「no cross no crown」,直譯起來就是沒有十字架哪來的皇冠,在中文比較接近的就是「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世界上保護區的濫觴始於美國黃石國家公園,自此生態保育的議題逐漸站上舞台。每當一個保護區的成立,總對背後推動的保育人士別具意義,就如同是一場勝仗。

 

關渡溼地是北臺灣最重要的濕地之一,早在本會的前身「 台 北 賞 鳥 會 (Tai-wan Bird Watcher’s Group)」,就有著一群人長期關注此地,監測每年南來北往的水鳥族群, 累積了許多重要資料,自文化資產保存法 ( 文資法 ) 施行後,成為劃設關渡自然保留區的重要依據,也是該法所劃設的第一批自然保留區,其代表性可見一般。然而時光飛逝、滄海桑田,當初以泥灘地為主的水鳥樂園,也因紅樹林的快速擴張,今非昔比,甚至許多人還以為紅樹林才是關渡自然保留區的保育標的。紅樹林不僅造成灘地的消失、涉禽族群的下降,也導致基隆河加劇對社子島河岸的侵蝕,危及到社子島居民的性命財產,因此該區域紅樹林的伐除,可說是少數政府及保育團體都口徑一致的措施,欲除之而痛快。然而深入研究後才發現,即便是保留區劃設的主管機關,卻不能動其分毫,因文資法第 86 條明定「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而今天這片紅樹林確實是自然演替下生長出來的,因此也受到文資法所保障,縱然本法第 82 條提到可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但也不能牴觸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的法條,讓當初宛如桂冠加冕的殊榮,如今卻成為挽救生態的一道枷鎖。

 

其追根究柢,文資法保留區條文的精神,是著重於保護棲地的自然狀態,IUCN 的世界保護區委員會 (WCPA)將保護區分為六大類,如下:

 

Ia 嚴格自然保護區 Ib 荒野區

II 國家公園 III 自然紀念物

IV 生境 / 物種管理區 V 陸地 / 海洋保護景觀

VI 資源管理保護區

 

而文資法是偏向保護第 I 類的棲地,這類的保護方式,是用在我們期望演替走向極盛相的棲地,如一片千百萬年的山林,或是一片無垠荒野,再適合不過了。然而濕地,永遠不會是一塊棲地的最終型態,它們永遠朝向陸域化或水域化的方向演替著,若我們想要維持濕地現有的生態樣貌,勢必需要人為的經營管理,這也是早期跟現在生態學家,在保護區觀念上的轉變,保護區不再是把一塊地圈起來,限制所有的人為活動就好,無論是何種的保護區,都需要適度的經營管理,差別在體質好的,或許可以以較低程度的方式進行,後續大家朗朗上口的適應性經營管理,亦是由此發展出來。

 

故自野生動物保育法上路以來,台灣生態保護區即不再用文資法劃設,讓經營管理得有所彈性,可以真正落實保育的意義,只可惜在關渡自然保留區成立的民國 75 年,野生動物保育法尚未實施。

 

回顧關渡自然保留區的,由於主管機關研議後發現,在文資法的框架下,什麼事都做不了,因此,朝向將關渡自然保留區解編的方向探討,因即便解編了關渡自然保留區,2015 實施濕地法後,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訂定為國家級,而關渡這片土地亦涵蓋其內,並依保育利用計畫書劃定為核心區,僅限生態保護及研究使用,可以完整達到棲地保護的目的,此外,原本文資法自然保留區內的私人土地紛爭亦可得到緩解。不過較讓人擔憂的是溼地法畢竟是新上路的法條,雖然整個精神及相關罰則都符合潮流的多,但管理力度及當中明智利用的寬度上,尚待時間的檢視。關渡自然保留區的情況有如延宕 20 年病入膏肓的病人,而濕地法就如同臨床實驗中的新藥,或許日後我們在保護區的列表上再也看不到關渡的字眼,但只要能真正保護到我們所關心生活在這片棲地上的生物,是否又何妨一試!


 

本文收錄於《冠羽》301期

 

分類: 研究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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